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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精诚特卫---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2010/11/10】【作者/来源:精诚特卫保安公司】【阅读:4533次】

徐州精诚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是徐州精诚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经公司与员工签订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内部人员统称公司员工。员工在进入具体的工作岗位时,还须签订聘任协议或岗位协议。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总经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人员为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短期合同两种。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1年、3年、5年和8年:
   公司与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订1年、3年、5年或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签订的短期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不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一律以《劳动合同书》作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和相关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在病、事、伤假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第二职业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三条公司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相应的劳动报酬。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公司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依法破产、解散的;
  (四)员工达到退休年龄、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办理程序:
  (一)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部门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审计工作。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发书面通知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有关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四章 上岗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公司要根据经营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聘任,并制订岗位职责、义务及工资福利待遇。受聘员工要签订上岗协议,不具备上岗条件或未受聘的员工待岗或接受培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七章 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比例为优秀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员工的退休和退休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劳动部门和徐州市有关规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医疗期:
  (一)员工在医疗期间从事第二职业;
  (二)经合同医院鉴定可以上班而不上班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签订过合同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的人员,应向公司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第二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由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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