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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精诚特卫--奖惩的评定办法

【2010/11/10】【作者/来源:精诚特卫保安公司】【阅读:7875次】

 徐州精诚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奖惩的评定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于员工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一) 通令嘉奖:每次加发四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二) 记功:每次加发九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三) 大功:每次加发三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四) 晋级:一次性给予100元奖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令嘉奖:
  (一) 品德端正,工作勤奋,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二) 拾金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 服务热情,有具体事实者。
  (四) 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五) 从事艰苦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成效者。
  (二) 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敢冒风险者。
  (三) 敢于检举和揭发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人和行为。
  (四) 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 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二) 为维护其他员工安全,冒险接受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 有其他突出业绩或贡献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晋级。
  (一)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二) 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第六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 警告:每次减发四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
  (二) 记过:每次减发九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
  (三) 记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
  (四) 降级:相应核减薪金待遇。
  (五) 开除:予以解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商品者。
  (二) 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三)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四) 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 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高度,情节轻微者。
  (六) 不遵守关闭规定者。
  (七) 不能按时完成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导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二) 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者。
  (三)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伪证、诬害、制造事端者。
  (四) 因工作中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六) 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 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团体秩序者。
  (三) 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 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 不服从主管人员,屡劝不改者。
  (六) 旷工者。
  (七)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且不发资遣费):
  (一) 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 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 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五)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六)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 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 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者。
  (九) 无故连续旷工一日,或全月累记旷工三日,或一年旷工达六日者。
  (十) 煽动罢工或怠工者。
  (十一) 吸食毒品者。
  (十二)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十三)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四) 携带刀具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 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 擅离职守,引起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十一) 其他违反法令或本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十一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 嘉奖与警告相抵消。
  (二) 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 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保安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调动保安工作积极性,规范保安的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工作经营秩序,保障保安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公司保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条 提倡敬业精神,开展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鼓励和保护保安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技能。
第三条 凡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务(劳动)合同的保安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种类分通报表扬、奖金、晋级等。
第五条 保安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
(1) 工作积极、任劳任怨、吃苦精神较好,年内工作无差错,年终工作总结给予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或提前晋级。
(2) 值勤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机智勇敢,对突发事件处理果断,措施正确,一次奖励20元,协助公安机关摸排线索,抓获罪犯,根据情节给予50-200元奖励或提前晋级。
(3) 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收到表扬信,锦旗或见报表扬、电视台表扬的一次奖励50-100元。
(4) 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帮公司建立客户关系并履行服务合同的,一次性奖励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5) 给公司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后取得明显成效的,奖励20-50元。
(6) 及时准确地反映队员违纪情况,经调查属实,奖励10元。
(7) 对服务单位提出安全隐患,被公司采纳的奖励50元。
(8) 在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前三名的奖励20-50元,或给予物质奖励。
(9) 公司每月按不低于10%比例评出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奖励5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六条 处罚种类分警告、罚款、降级、待岗和辞退。
第七条 对一般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 值班期间见到各级领导不按规定敬礼、问好的给予警告一次;
(2) 值班室内卫生不整洁或在交班前未将卫生打扫干净的警告一次,再犯罚款10元;
(3) 上岗迟到5分钟以内的罚款10元,5分钟以后每超过1分钟加罚2元;
(4) 上岗时在工作区域内闲聊、看书刊、听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罚款10元。
(5)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涂改原始记录,视情节罚款10-50元;
(6) 上岗不按规定着装,姿态不整或未按规定立岗的一次罚款10元;
(7) 值班期间打瞌睡的一次罚款20元;
(8) 未按公司工作规范值勤,随便放行人员、车辆的,一次罚款20元。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情节较重且对工作造成影响行为的处罚:
(1) 值班时睡觉的,罚款50元;
(2) 上岗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巡逻打卡的或打卡延误半小时以内,罚款50元;
(3) 私自调班换班罚款50元;
(4) 未经进驻单位同意,将亲友带进进驻单位参观或过夜的,一次罚款50元;
(5)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一次罚款50元;
(6) 当班期间出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欺骗领导的,罚款50元;
(7) 交接班不清楚或对应交事项未交造成工作影响的,对交班人罚款50元;
(8) 违反以上1-7项的可并处降级;
(9) 接班人未到擅自离开造成空岗的罚款100元;
(10) 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及工作安排的,罚款100元;
(11) 因工作不认真,被进驻单位退回的,罚款100元;
(12)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的,罚款100元;
(13) 上班前4小时前喝酒的,罚款100元;
(14) 未按公司工作规范值勤,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罚款100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15) 违反以上9-14项的,可并处降级、待岗。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处罚:
(1) 上班迟到半小时以上,下班早退半小时以上,脱岗超过半小时以上或打卡延误半小时以上的均按矿工论处;
(2) 旷工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待岗或辞退;
(3) 严重违反进驻单位规章制度,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500元以下罚款并辞退;
(4)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辞退;
(5)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辞退;
(6) 违反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之一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辞退;
(7) 一月内违反第九条中两项(两次)以上的给予待岗或辞退。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一条  对保安通报表扬、晋级、奖金应由各分队申请,保安服务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二条  对违纪保安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开据违纪通知单并认真调查核实后依本条例慎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保安处罚,由所在分队负责人及公司督察人员提出建议报保安服务部审核,20元以上罚款及待岗、辞退处罚还需经公司审批,并且开据罚款单,交与被罚款人,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保安受到经济罚款或纪律处分的,所在分队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受处理保安,受处理人对处理不服的接通知后5日内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诉,公司在核实后应在5日内作出回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司办公室解释并负责督察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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