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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精诚特卫--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10/11/10】【作者/来源:精诚特卫保安公司】【阅读:7131次】

 徐州精诚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主管经理领导,成员由人事、财务、大队部、办公室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辖区计生部门领导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四条 公司及各所属部门须设立计生宣传员。宣传员做好婚育、节育服务工作,开展计生的领取、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第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应于孕前申请由单位开具证明,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七条 育龄夫妻在不育期间,应当按照计生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提倡长效避孕措施。
   第八条 对于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单位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优待。
   第九条 对于违反《条例》的员工应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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