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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勤务活动中采取过激行为的通知
【2011/8/20】【作者/来源:精诚特卫保安公司】【阅读:1610次】
关于严禁在勤务活动中采取过激行为的通知
为继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范我公司运营与保安队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范勤务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公司“徐精特卫[2010]18号”文件第四条已明文规定。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安员应严格执行《条例》和文件规定,严禁在各类勤务活动中采取过激行为。
二、勤务活动操作规程
在协助公安机关或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维持秩序、值勤以及承担大型活动安保任务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工作。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参与拆迁活动。受政府部门指派参与拆迁时,只负责外围警戒和现场秩序维护的保安工作。
(二)按照徐州市卫生局“徐卫办[2009]19号”通知精神,配合医疗部门处置医患纠纷时:
1、保安队员的任务主要是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客户单位人员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2、不得接受客户单位违法指令,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3、现场指挥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三、对违规情形的处理
对在执行外勤任务时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的保安人员,予以除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交与司法部门处理。